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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卖仿真枪获刑十年 喊冤称愿拿自己肚皮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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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卖玩具枪也要坐十年牢?”一德路上的玩具商王某因出售打野战的仿真枪,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终审判决,已于近日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表示,“我敢拿我的肚皮做测试,请往上面射击,如果能穿破皮肤,我就服从判决。”
/ `% c9 v: |6 A4 l! P* f* }3 A! H0 U: x  案情:卖仿真枪被抓获! ?, f* n: c" }1 ?
  以电能、气体为激发力的仿真枪,在不少军事迷和野战爱好者看来,仅是成年人手中的“玩具”。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按照如今的法律,这些“玩具”部分可认定成真正的枪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最高可面临死刑。该案的被告王某是广州一德路上的玩具商。据一审越秀区法院认定,2009年10月19日,王某在办理枪支托运手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警方缴获的21支枪支中,13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两支属于仿真枪,3支属于以电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两支属于以弹簧势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去年3月,王某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在越秀区法院出庭受审。
& O6 y, g0 v3 _3 T2 m( p- k  一审:认定18支为枪支
: J  l" b  c! v; w7 K& a  _  公诉人认为“玩具枪”并不是法律概念,是否属于枪支,主要看鉴定结果。王某买卖枪支的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买卖10支以上就算情节严重),而不是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王某毕竟是做玩具生意的,买卖的也不是军用枪支,建议法庭予以从轻考虑。
2 N4 Y+ q4 T2 |6 n: `  因此,王某买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支,就成了案件的关键。法院认为,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只要枪型物品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具有致伤力,就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王某被缴获的枪支中,经鉴定,共有1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遂认定王某贩卖的仿真枪为枪支。最后,法院从轻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2 ?. y) V) ?/ ^6 q1 [9 B6 a0 l
  上诉:应进行木板试验
# E, z( y* x7 i: H3 [8 T  其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因此,对于王某贩卖的仿真枪,是否认定为枪支,应当进行木板射击试验,王某遂提出上诉。9 D/ g% y  r+ M8 ^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继续申诉
/ H3 _4 B/ z; J9 C+ t/ A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广州市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认定缴获枪形物品中有16支枪形物品属于自制气枪,具备枪支性能。对于王某强烈要求的木板测试鉴定,法院认为201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其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遂维持一审判决。# w! i- E1 M( E3 B5 \2 W# U  G
  两审判决都认定王某卖的是枪支,但王某依旧大呼委屈,“我之前用枪打过自己的脚,根本没有致伤力。”为此,他表示继续申诉。其辩护律师表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是在2010年12月7日修改的,而王某犯案的时间早于修改时间,因此,不能适用修改过的规定。案件还是应该做木板测试。此外,王某根本不具备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观要件。同时,此判决也意味着大量玩仿真枪的军事爱好者均有了犯罪嫌疑。
" L$ p; r9 K$ b: a! I9 h( M/ z0 S) @" |/ b" O. D- e
  T; v% ~! m' c2 [* b: u4 D: P8 U

" q. A. J8 R. j* x, S0 r) ~哎。。。这位王总灰常强大呀,还继续申诉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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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17 | 只看该作者
哎~~我一看是水区~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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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24 | 只看该作者
不申诉就面临10年徒刑,能不尽力争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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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34 | 只看该作者
这老板死心眼呀,不担心警察叔叔先检测他肚皮的抗击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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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50 | 只看该作者
同情,力挺!若是肚皮测试能成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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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4:04 | 只看该作者
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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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4:59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其没有坦白个人资产,钱一个人赚不完地,总要给点别人挣嘛!c哥现在不是好好的吗?现在把事情闹到法院了,估计大老爷也不好松口了。可怜啊!所以再一次告诫自己,工作要高调,做人要低调。绿大说得不假,先管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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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5:02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当官好,贪个几千万,被发现就逃,抓住了也就几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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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5:07 | 只看该作者
话说他搞这个也不少赚 被逮到了算倒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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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5:49 |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不可能会出现在肚皮试射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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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6:36 | 只看该作者
你跟他讲法律时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时他跟你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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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6:44 | 只看该作者
多少力会穿木板?多少会射入木板?标准一出我回去降弹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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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7:47 | 只看该作者
你跟他讲法律时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时他跟你讲法律。, ]5 D1 y0 y! P( V' n. m/ H# a" i
dboy 发表于 2011-4-1 16:36
$ p; B# k. D4 c3 a! q# ~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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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7:55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我是一个流着道德血液的G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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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8:00 | 只看该作者
不冤!我厦门一99年同样原因同样下场的朋友至今还关着呢!
# u. U9 |! C5 A" P& k8 c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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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9:18 | 只看该作者
法院认为201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其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9 k) O0 ?  F2 p+ Y0 }, e3 Y7 I( D
这里是明显的用内部规定替代上位法的判决错误,用公安机关的执行标准来判断群众收藏是否枪支本身就是错误的,问题是法院没有独立的枪支鉴定部门。" b- M( X4 j0 V. D( K8 \7 {9 h
6 l. n2 E2 ~6 H3 F; i9 X- J
目前唯一有可能解决的办法就是上诉到最高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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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9:20 | 只看该作者
干点啥不好非要卖这个呢?又没多少利润。自己玩玩不就行了嘛...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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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9:59 | 只看该作者
额~~条子也会改装,改大了再入你罪,判个10年,你花钱咯,减刑~保外就医~撒都行~人家目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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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0:20 | 只看该作者
提早移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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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0:58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人治社会里,往往最先践踏法律的正是那些执法者,所以出现这样的判决也就没什么好奇怪的了。中国的国情就是这样,刑不上大夫,礼(理)不下庶民,一个用有毒奶粉毒害了数十万婴儿的奸商只要有人保,就算全国一片杀声也照样法外开恩,相对的,当有关单位要针对你时,哪怕你随地吐口痰,也照样毙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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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1:56 | 只看该作者
明摆着是想往死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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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2:36 | 只看该作者
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6 Y3 W2 ^0 b0 f" A
- K0 H& i" e; A+ r3 Q( K7 C我记得以前讨论过,按字面理解,是仿真枪鉴定标准,说枪口比动能 不 大于等于1.8J/cm2,大于 不记得的某个比较低的值时,认定是仿真枪,低于这个范围的,不算仿真枪,但也没有明确,高于这个范围,就算真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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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3:2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它们怕的并不是这些东西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而是害怕这东西进来的途径。 神不知鬼不觉的, 一支支的就到民间了, 那万一XX份子借此折腾真铁的话, 也就很难防控了…… 终有一天,会因枪杆子引发一系列效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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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3:37 | 只看该作者
找李刚的律师也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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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3:5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香港,台湾这些地方可以玩呢,对自己的管理没有信心吗?还是怎么着啊,一个玩具能怎么样啊,就算去抢银行有点头脑的人都不会害怕的,谁会拿一只世界名枪去抢银行呢,除非没脑子的人会以为是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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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yoasis 于 2011-4-2 11:49 编辑 ) ^" b9 v& |( w- x4 {. [

, }+ U& U: O3 O: @4 q* N" ^" o呵呵。  W# C1 ]0 O; L  h. z! W
一群因为一点流言去抢盐的民众;
5 x9 ]- k( e7 ?, w% ?一群过马路不看红绿灯不知正逆行的民众;
) w3 K0 R+ S; H; N. {: M% O一群把所有手枪都称为仿54的民众;, V. W' H! ]1 ?( e4 H1 ^' @% I
怎么可能有脑子这么奢侈的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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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6:3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在想,如果把弹簧卸了卖,或者把弹簧和家伙分开卖,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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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4-2 08:49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香港,台湾这些地方可以玩呢,对自己的管理没有信心吗?还是怎么着啊,一个玩具能怎么样啊,就算去抢银行有点头脑的人都不会害怕的,谁会拿一只世界名枪去抢银行呢,除非没脑子的人会以为是真枪。
, w& ?8 n( x9 x7 U- R4 i: p. [samoye771112 发表于 2011-4-1 23:57
) s% F& u. y; ]) t6 ^
列兵威武,还世界名枪。拿支RS的56冲抢行不行?!拿支RS的97抢行不行?!你以为人人是枪迷?人人都能分辨每个国家产AK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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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8:5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在想,如果把弹簧卸了卖,或者把弹簧和家伙分开卖,会怎么样
9 u: U. A- P" knedbruce 发表于 2011-4-2 06:37

- W- {' w' ?/ ]! P  b/ z# ~/ R* l% E1 C2 ?0 X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1 ?! {; ^, g- D
哪怕是个卖早点的, 卖几块枪饼都能给说成是卖军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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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4-2 08:5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在想,如果把弹簧卸了卖,或者把弹簧和家伙分开卖,会怎么样7 H, J2 `: c0 K' E7 v% V
nedbruce 发表于 2011-4-2 06:37

/ T! U: e+ \. |8 B2 Q
- }% N9 K% O1 |
: @; Y0 Z+ [& z* {% s呵呵!以贩卖枪支零件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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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4-2 08:53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人治社会里,往往最先践踏法律的正是那些执法者,所以出现这样的判决也就没什么好奇怪的了。中国的国情就是这样,刑不上大夫,礼(理)不下庶民,一个用有毒奶粉毒害了数十万婴儿的奸商只要有人保,就算全国一片 ...8 M/ d# f# ], T: \$ t
gumi 发表于 2011-4-1 20:58
  _0 O9 V% T: P5 s+ k3 y7 C
合着咱国家法律允许玩狗,然后执法者抓他是非法,是践踏法律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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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11-4-2 09:03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香港,台湾这些地方可以玩呢,对自己的管理没有信心吗?还是怎么着啊,一个玩具能怎么样啊,就算去抢银行有点头脑的人都不会害怕的,谁会拿一只世界名枪去抢银行呢,除非没脑子的人会以为是真枪。
+ }& @3 I6 |% c% S' o* o" Y3 Y- Usamoye771112 发表于 2011-4-1 23:57

6 p4 I6 I* C4 ?
9 j( P- D3 V4 c5 }在云南缴获过GLOCK和1911,在广东P228杀交警,在福州渔民捞起过大便蛇的短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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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33 | 只看该作者
ZF不会让他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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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1-4-2 09:51 | 只看该作者
你跟他讲法律时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时他跟你讲法律。
5 d" v+ L: }' M: d; odboy 发表于 2011-4-1 16:36

# ~# [5 E6 Y) h: P+ `8 I! M5 P所以说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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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1:53 | 只看该作者
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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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1-4-2 18:02 | 只看该作者
早点赚钱移民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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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1-4-2 22:53 | 只看该作者
见过卖枪带(户外商店)被当成卖军用枪械配件被带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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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2:56 | 只看该作者
多少力会穿木板?多少会射入木板?标准一出我回去降弹簧
1 j5 x" F( F% K" a) Z2 m) ~tanyi_610 发表于 2011-4-1 16:44
# V) x: C" N) b" ~% }2 V& y
' X- i3 W% @. }0 `+ a
有人试过,“狗”变“鸡”~~~基本在M5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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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3:20 | 只看该作者
烧火棍都快具有杀伤力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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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0:11 | 只看该作者
有外形就够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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