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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卖仿真枪获刑十年 喊冤称愿拿自己肚皮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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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卖玩具枪也要坐十年牢?”一德路上的玩具商王某因出售打野战的仿真枪,被一、二审法院认定为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王某不服终审判决,已于近日委托律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表示,“我敢拿我的肚皮做测试,请往上面射击,如果能穿破皮肤,我就服从判决。”$ s6 X! M: T' B$ A, ^" `' C# I
  案情:卖仿真枪被抓获  L# r- w" l1 M& a& z- l
  以电能、气体为激发力的仿真枪,在不少军事迷和野战爱好者看来,仅是成年人手中的“玩具”。但很多人都不知道,按照如今的法律,这些“玩具”部分可认定成真正的枪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最高可面临死刑。该案的被告王某是广州一德路上的玩具商。据一审越秀区法院认定,2009年10月19日,王某在办理枪支托运手续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鉴定,警方缴获的21支枪支中,13支属于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两支属于仿真枪,3支属于以电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两支属于以弹簧势能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去年3月,王某被指控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在越秀区法院出庭受审。
% X8 v9 ]" c' l2 D$ n/ e  一审:认定18支为枪支7 J6 J7 v7 I4 j( N  ~3 n. D8 V
  公诉人认为“玩具枪”并不是法律概念,是否属于枪支,主要看鉴定结果。王某买卖枪支的数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买卖10支以上就算情节严重),而不是看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王某毕竟是做玩具生意的,买卖的也不是军用枪支,建议法庭予以从轻考虑。
, z5 H9 F& Y- W  因此,王某买卖的仿真枪到底是不是枪支,就成了案件的关键。法院认为,根据《枪支管理法》和《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只要枪型物品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具有致伤力,就具备认定枪支的条件。王某被缴获的枪支中,经鉴定,共有18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J/cm2,遂认定王某贩卖的仿真枪为枪支。最后,法院从轻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
& a! ?# f4 S. i( T% j- T  上诉:应进行木板试验
+ E* Z1 ]0 ^% X/ D8 x) }( w  其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因此,对于王某贩卖的仿真枪,是否认定为枪支,应当进行木板射击试验,王某遂提出上诉。# c4 V# p2 f- c/ g7 |' Z* L5 D) U$ J
  二审维持原判 被告继续申诉
) B. G6 }% [$ Q5 m; b: r2 z5 B  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委托广州市公安局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对涉案物品进行重新鉴定,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根据《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认定缴获枪形物品中有16支枪形物品属于自制气枪,具备枪支性能。对于王某强烈要求的木板测试鉴定,法院认为201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其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遂维持一审判决。
0 N$ R% a+ d) V% B" F( S7 o  两审判决都认定王某卖的是枪支,但王某依旧大呼委屈,“我之前用枪打过自己的脚,根本没有致伤力。”为此,他表示继续申诉。其辩护律师表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是在2010年12月7日修改的,而王某犯案的时间早于修改时间,因此,不能适用修改过的规定。案件还是应该做木板测试。此外,王某根本不具备非法买卖枪支罪的主观要件。同时,此判决也意味着大量玩仿真枪的军事爱好者均有了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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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A$ b- `7 S. V/ o6 g9 x5 D0 g( G
哎。。。这位王总灰常强大呀,还继续申诉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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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17 | 只看该作者
哎~~我一看是水区~我就放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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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24 | 只看该作者
不申诉就面临10年徒刑,能不尽力争取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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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34 | 只看该作者
这老板死心眼呀,不担心警察叔叔先检测他肚皮的抗击打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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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50 | 只看该作者
同情,力挺!若是肚皮测试能成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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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4:04 | 只看该作者
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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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4:59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其没有坦白个人资产,钱一个人赚不完地,总要给点别人挣嘛!c哥现在不是好好的吗?现在把事情闹到法院了,估计大老爷也不好松口了。可怜啊!所以再一次告诫自己,工作要高调,做人要低调。绿大说得不假,先管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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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5:02 | 只看该作者
还是当官好,贪个几千万,被发现就逃,抓住了也就几年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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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5:07 | 只看该作者
话说他搞这个也不少赚 被逮到了算倒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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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5:49 | 只看该作者
基本不可能会出现在肚皮试射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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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6:36 | 只看该作者
你跟他讲法律时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时他跟你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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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6:44 | 只看该作者
多少力会穿木板?多少会射入木板?标准一出我回去降弹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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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7:47 | 只看该作者
你跟他讲法律时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时他跟你讲法律。
! L7 S1 G. ^# h. S& w5 H1 Qdboy 发表于 2011-4-1 16:36
2 V) \( ~" S% M) K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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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7:55 | 只看该作者
我想说,我是一个流着道德血液的G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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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8:00 | 只看该作者
不冤!我厦门一99年同样原因同样下场的朋友至今还关着呢!1 L- |# n7 _1 Z* k; ^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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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9:18 | 只看该作者
法院认为201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其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8 \8 @! X4 y/ w4 M2 N" _
. \( i6 w4 @9 R8 v这里是明显的用内部规定替代上位法的判决错误,用公安机关的执行标准来判断群众收藏是否枪支本身就是错误的,问题是法院没有独立的枪支鉴定部门。$ K4 d/ E# W% d- d9 `

6 |4 \8 \# C6 C& S目前唯一有可能解决的办法就是上诉到最高法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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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9:20 | 只看该作者
干点啥不好非要卖这个呢?又没多少利润。自己玩玩不就行了嘛...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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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9:59 | 只看该作者
额~~条子也会改装,改大了再入你罪,判个10年,你花钱咯,减刑~保外就医~撒都行~人家目的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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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0:20 | 只看该作者
提早移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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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0:58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人治社会里,往往最先践踏法律的正是那些执法者,所以出现这样的判决也就没什么好奇怪的了。中国的国情就是这样,刑不上大夫,礼(理)不下庶民,一个用有毒奶粉毒害了数十万婴儿的奸商只要有人保,就算全国一片杀声也照样法外开恩,相对的,当有关单位要针对你时,哪怕你随地吐口痰,也照样毙你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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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1:56 | 只看该作者
明摆着是想往死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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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2:36 | 只看该作者
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J/cm2时,一律认定为枪支”。4 ?6 D  P1 L0 D9 V0 s

$ ^3 d' {- J# Y# {. T+ M我记得以前讨论过,按字面理解,是仿真枪鉴定标准,说枪口比动能 不 大于等于1.8J/cm2,大于 不记得的某个比较低的值时,认定是仿真枪,低于这个范围的,不算仿真枪,但也没有明确,高于这个范围,就算真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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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3:23 | 只看该作者
其实,它们怕的并不是这些东西的威力到底有多大? 而是害怕这东西进来的途径。 神不知鬼不觉的, 一支支的就到民间了, 那万一XX份子借此折腾真铁的话, 也就很难防控了…… 终有一天,会因枪杆子引发一系列效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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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3:37 | 只看该作者
找李刚的律师也许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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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23:57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香港,台湾这些地方可以玩呢,对自己的管理没有信心吗?还是怎么着啊,一个玩具能怎么样啊,就算去抢银行有点头脑的人都不会害怕的,谁会拿一只世界名枪去抢银行呢,除非没脑子的人会以为是真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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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0:0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yoasis 于 2011-4-2 11:49 编辑
% I3 O+ Q9 H8 k  |6 u7 [: Y$ B
. k3 U2 g, u) g, S呵呵。
7 p/ j* @5 d& T: p, n, I7 F3 v9 Z/ m一群因为一点流言去抢盐的民众;
6 s: d1 O9 b7 @+ q, _一群过马路不看红绿灯不知正逆行的民众;5 N0 L) J- I+ ?4 U$ s$ N
一群把所有手枪都称为仿54的民众;
2 V' B# h. ]) Z5 |3 q, Y& Z怎么可能有脑子这么奢侈的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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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11-4-2 06:37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在想,如果把弹簧卸了卖,或者把弹簧和家伙分开卖,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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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11-4-2 08:49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香港,台湾这些地方可以玩呢,对自己的管理没有信心吗?还是怎么着啊,一个玩具能怎么样啊,就算去抢银行有点头脑的人都不会害怕的,谁会拿一只世界名枪去抢银行呢,除非没脑子的人会以为是真枪。. V$ [! V, C& D+ J
samoye771112 发表于 2011-4-1 23:57
9 R5 @( v3 B( D5 T9 j% B
列兵威武,还世界名枪。拿支RS的56冲抢行不行?!拿支RS的97抢行不行?!你以为人人是枪迷?人人都能分辨每个国家产AK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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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4-2 08:5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在想,如果把弹簧卸了卖,或者把弹簧和家伙分开卖,会怎么样1 s3 u$ R2 {8 v& r
nedbruce 发表于 2011-4-2 06:37

- S) y5 c& V+ d7 ~) ?( ?
* `8 o! R3 J" K+ q! Z$ z8 X# a! n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P6 l. N$ d/ G% N+ V" h4 ^) S
哪怕是个卖早点的, 卖几块枪饼都能给说成是卖军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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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4-2 08:51 | 只看该作者
其实我在想,如果把弹簧卸了卖,或者把弹簧和家伙分开卖,会怎么样
8 `+ z8 l, x: V2 z, |; _( _nedbruce 发表于 2011-4-2 06:37

/ j) t* l' F2 K. _! Y# x
, t6 h9 O" B7 c% ?
% q, y* j8 ?' l) u. Q" G呵呵!以贩卖枪支零件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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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4-2 08:53 | 只看该作者
一个人治社会里,往往最先践踏法律的正是那些执法者,所以出现这样的判决也就没什么好奇怪的了。中国的国情就是这样,刑不上大夫,礼(理)不下庶民,一个用有毒奶粉毒害了数十万婴儿的奸商只要有人保,就算全国一片 ...: q" \$ y" r- c6 H% r) O! {
gumi 发表于 2011-4-1 20:58

& S  r3 y6 g( h% }8 I5 I' i合着咱国家法律允许玩狗,然后执法者抓他是非法,是践踏法律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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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03 | 只看该作者
为什么香港,台湾这些地方可以玩呢,对自己的管理没有信心吗?还是怎么着啊,一个玩具能怎么样啊,就算去抢银行有点头脑的人都不会害怕的,谁会拿一只世界名枪去抢银行呢,除非没脑子的人会以为是真枪。
; H# ]3 ^$ |# {& n/ H) Rsamoye771112 发表于 2011-4-1 23:57

. ~$ t2 i1 x- @5 W0 }. c5 ^" w" B% {
在云南缴获过GLOCK和1911,在广东P228杀交警,在福州渔民捞起过大便蛇的短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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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33 | 只看该作者
ZF不会让他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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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09:51 | 只看该作者
你跟他讲法律时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时他跟你讲法律。. n- c$ t% B6 a8 K9 Z9 ]
dboy 发表于 2011-4-1 16:36
9 E, Y1 p2 m7 A6 o9 d' F* y
所以说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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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11:53 | 只看该作者
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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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1-4-2 18:02 | 只看该作者
早点赚钱移民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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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1-4-2 22:53 | 只看该作者
见过卖枪带(户外商店)被当成卖军用枪械配件被带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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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2:56 | 只看该作者
多少力会穿木板?多少会射入木板?标准一出我回去降弹簧
1 H( @, L2 r. ~0 k2 g4 X8 k) Ytanyi_610 发表于 2011-4-1 16:44
' x( j. p! u4 n% |6 I7 x% A: ^

9 l6 o8 u, {& A4 Y1 T5 o有人试过,“狗”变“鸡”~~~基本在M5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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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 23:20 | 只看该作者
烧火棍都快具有杀伤力了,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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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 10:11 | 只看该作者
有外形就够治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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