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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忍睹,江宁特大车祸现场,7撞5死4伤,孕妇腹中婴儿给撞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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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5: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bigeyes 于 2009-7-2 15:28 编辑
0 ?' D) ?9 |; [% o3 N' ?2 z& w& \7 t, ~0 ]6 g
司机酒后肇事,一路狂飙1400米,其中一对刚结婚的夫妻瞬间阴阳相隔,最惨烈的一幕让处理事故的交警流泪了,一孕妇当场死亡,婴儿给撞出,1男子出门遛弯,给直接撞到1辆面包车的后箱里死死卡住!0 X8 |9 R1 |+ _1 O8 C3 Z1 i
) j* t" S+ N- P+ s& D, @! D  l" L
视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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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5:32 | 只看该作者
一路狂飙1400米
) H% K8 d- K3 s" E: ]$ A( m; y( V  I" E1 ~2 c+ D8 {1 l
好点的车才换到3档  w; k( K( L' v& G' A/ r- S) w. X
: f% M1 X& O/ h8 x
换个冠军跑跑也就4分钟的事) x; ?3 \5 ~; u3 R. ~! t
- R" \2 t2 }* P% o$ {- b
撒叫一路狂飙
% ~) e1 `* W, x' ?" r) {
5 x% y- \- [- K( P" b4 y记者不死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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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5:40 | 只看该作者
短裤兄,一路狂飙1400米,不是指只开了1400米,而是司机从撞人到被出租拦住。5 f/ q9 h+ a* l+ n2 A9 P
不管记者有没有夸张,总之这个司机该死!该凌迟处死!
" h) p, O; C9 ?% N, l5 u9 I视频中一个旁观的说车速上到100迈!! C9 \& G( E5 M. _: n6 t
关键是司机醉酒驾驶,血液中酒精浓度接近醉酒标准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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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发表于 2009-7-2 16:08 | 只看该作者
比拿黑X还阴险,比折凳还好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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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6:1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笑何有 于 2009-7-2 16:16 编辑 # ~  A" t) G3 P( m; w( x0 ?
( y6 |* x9 _# B) ^' }
不知道用什么来表达我的愤怒.....
' k( Y4 H9 ^* L8 D4 I婴儿都给给撞出来了..9 B7 ^0 }# H( @8 u. i
那段视屏不敢看,看见小孩子出事我就鼻子酸酸.况且还是个没出生的....
/ C; @" j, M: \! R; i5 ]我们这里前两天被泥头车压死一个3-4岁小女孩.头部只剩下辫子了..问题这已经是深圳今年的第9起同类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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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6:38 | 只看该作者
同事亲眼目睹,的确很惨很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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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6:49 | 只看该作者
酒后的 就应该活活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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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7:03 | 只看该作者
{:3_122:}鄙视酒后驾车的……. Y8 J! _& w. A2 _
不知道这家伙是不是也死了?如果没死的话 估计完全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的话 判不轻他。这罪过太大影响太恶劣了……我记得有个说法是他当时还很嚣张的说:“不就是赔点钱么!”{:3_123:}太嚣张了……& Z# U; v4 _5 F1 X) L
3 a1 ^8 Y) T4 w, \/ M
估计又一个从严从快办理的案子,向国庆六十周年献礼。
. F  D  g5 i7 A' Z7 i( V7 q. ^9 c; v4 V0 q" f8 k: E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4 j" J. F% C5 h6 [8 m5 r国内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罚不是很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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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7:04 | 只看该作者
肇事者是个包工头,不是南京本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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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7:05 | 只看该作者
肇事年年有, 今年特别惨... 最可怜那一死两命的. " a9 E1 t0 o7 X/ l/ t9 U0 S4 b7 l
可叹, 驾照人人能考, 但偏偏最重要的一项无法考核, 那就是人的道德素质.
. P' h4 M2 ]" i8 F怎么就不重判, 死判几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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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发表于 2009-7-2 17:28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现在中国相关法律弹性太大,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就可以办死这厮,如果家里做了动作只用交通肇事罪那估计三五年就出来继续撞人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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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09-7-2 17:33 | 只看该作者
醉酒驾车居然不终生禁驾也算一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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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7:41 | 只看该作者
醉酒驾车居然不终生禁驾也算一特色
1 H( ?1 P$ E4 b% s: V/ Q2008 发表于 2009-7-2 17:33
  x, Y' P7 E- @/ ~7 q) d$ t

0 G1 d0 z* P/ S0 Y, U% v那你看了HK的法律不得哭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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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7:53 | 只看该作者
那你看了HK的法律不得哭死......../ x# H6 m+ f$ \
拉11 发表于 2009-7-2 17:41
' Y: U, y2 R1 S( ]# i

, S; V. x0 r% h" @) Q2 n- i* b3 R貌似以前也比较轻
6 \/ T  j" A; v. g- k" J- q: c$ _  y# x  J, [9 R, o. L* D3 P* B
在香港,最新通过的酒后驾驶条例,赋予了警方更大的权力任意抽查车辆,要求司机做酒精呼气测试;而且,若测试结果超标,初犯者至少停牌三个月,并要强制修读驾驶改进课程,而最高刑罚则可监禁三年。而我们国家,对于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也有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并没有刑罚措施。而且,即使是行政处罚,在实践中也很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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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09-7-2 19:20 | 只看该作者
忠心希望那个未出世的宝宝能够在天堂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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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19:36 | 只看该作者
处理遇难者遗体的方式欠妥   
( n" h/ O, l* _- y应该保护现场 等取证后 由殡仪馆车辆运送   
: b0 s6 A2 V' Z' O' m' y  ]% k. s3 e这样的方式是对遇难者的极大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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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09-7-2 19:56 | 只看该作者
这种人就应该灭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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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09-7-2 20:1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鸟人喝点酒, 那个孕妇可倒了霉了,这样的司机就应该活活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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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09-7-2 22:55 | 只看该作者
新闻这几天在详细报道,这事在南京民愤极大,ZF估计怕出事,新闻背景跟进较快。估计那畜生会判到10~20年。MD恨不得将它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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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09-7-2 23:00 | 只看该作者
不知道用什么来表达我的愤怒.....
/ X7 C  B- K+ v; k6 M/ z! b婴儿都给给撞出来了..# S9 R) H$ f6 I! D  r
那段视屏不敢看,看见小孩子出事我就鼻子酸酸.况且还是个没出生的....4 a9 S) B% l7 h4 ^/ a- g1 O8 e
我们这里前两天被泥头车压死一个3-4岁小女孩.头部只剩下辫子了..问题这已经是深圳今年 ...
4 n1 Q( V* b) r4 M6 t) j  q笑何有 发表于 2009-7-2 04:14 PM
! p" ^5 d0 Q6 D. G' o5 V: u5 y
不是吧?又来了?我记得前一阵子还狠抓泥头车的,现在又开始猖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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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 23:11 | 只看该作者
酒后驾车、闹市飚车,都是明知道会有严重后果还是要做的行为,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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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09-7-2 23:20 | 只看该作者
酒后驾车就应该终身禁止驾车……………………因为他能喝这次就有下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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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09-7-2 23:47 | 只看该作者
终身禁驾不足以补偿啊$ ?" e2 q- a( R( K
喝到什么程度了这人?  o$ `; S# U8 ]# B
我不怎么喝酒,很难理解这种人- I, D( G- h( A$ ^- N' ?" h* ~; Y

  x1 \+ H" T) b0 F  ]2 c明知道喝多了开车会容易出事,这几乎就是谋杀了吧?
% p2 X+ n. f/ D3 f
; S- B: ?$ o7 d6 k. ~0 v可怜的死者,被这样抬上车,敞胸露怀,应该先入尸袋吧?因该有的尊严
: \5 o& I! T: w4 U$ d/ J7 Z小时候河边捞浮尸还底下垫草席,上面盖草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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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3 09:22 | 只看该作者
就是 偶也认为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当 至少给人家遮块布吧 又不是战场上处理尸体 直接扔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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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09-7-3 10:25 | 只看该作者
车裂了这孙子!& J1 e4 a4 S$ H9 m) z& g* D# `
太气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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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09-7-3 10:49 | 只看该作者
哎 这样毙掉都死不足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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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发表于 2009-7-3 11:19 | 只看该作者
酒后驾车的处罚不是很厉害。。
0 g/ y% l3 [% ?, ?; {但是酒后驾车肇事的。。麻烦就大老。。。
( s; c, F8 ]& O. M' j; G7撞5死4伤。。重大交通事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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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发表于 2009-7-3 12:48 | 只看该作者
新闻出来了...第一次撞击是交通肇事后面的算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5 O6 {7 i  h# H* v. C, `

, `, P7 o0 x* N0 h2 e( k0 i- r* s* u顺带一提 公交自燃事件是人为,那家伙要自杀给家人看.顺带上了一堆无辜的人
7 n) E9 |6 h* D
3 G7 D# M; t- H% p这两个人死TM个几百次都不能赦免他们的罪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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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09-7-3 13:00 | 只看该作者
罪该万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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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09-7-4 20:51 | 只看该作者
TMD,就一包工头也办不了的话,那真成纸老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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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09-7-5 08:53 | 只看该作者
飙车和酒后都是明知道会致死的结果,还要去做,我觉得就是蓄意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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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发表于 2009-7-9 17:05 | 只看该作者
不枪毙难平民愤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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