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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容許了, 就代表沒做錯嗎??????
: A1 m8 h5 k: q1 k" `3 A6 X" l她標榜著[香港注冊設計], 把mario當成自家設計, 更用知識產權署作盾牌, 把自己的侵權行為合法化5 |$ p( t1 N+ L$ \
可能我說的[侵權], 不構成法律上的侵權, 但實際上她的行為是赤裸裸的抄襲, 決不 ...1 F4 z) o9 f; q% z
asde90hk 发表于 2009-5-25 11:35 ![]() ' Y- P. E# L" O
这个"自家设计"本意上我想是指她把任天堂的mario帽子这个没有出过周边产品的设计自己注册来用, 属于二手创造, 理论上是可行的,类似于拿别人公开出来的照片PS上自己的创意, 创意本身是自己的, 照片素体是别人的版权罢了. 在美国是有胜诉的案例, 恶搞了某个大学的徽章,被大学起诉最后败诉, 之后掀起了一场二手知识产权风波. 而这个女孩的做法,就显得露骨了些, 并没有加上明显的自我创意, 从颜色排列,到图形商标,甚至位置分布,都是别人的创意,别说是任天堂这样请的起顶级律师团的财力,就算随便一个小市民,恐怕也告的赢.说不好听点,就是你所指的赤裸裸的抄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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