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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认为,其实法律在一定层面上就是人们大多数共同道德的体现.当然,各人可能对道德的理解上会有分别.- v e+ V8 a. E$ n( w% v! Q; n6 }
' v0 `5 J) ~6 k我不知道这种表述是否合适:道德,规范着人们有什么可以做,有哪些行为不应该做.; T: z7 v0 H7 k- A
% F& p# j# R, v/ C. K m, z2 e. p法律是人们个人自由与绝大多数人权益之间的矛盾的妥协方案.绝对的个人自由是想做什么他就可以做,可是当这种自由防碍了他人的自由乃至损害了他人的权益时,该怎么办?同时,任何人也同样面对着别人在实行个人自由时可能对自己(自由)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这时需要一个妥协的方法,就是个人牺牲他部分的个人自由(---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自由行为),换取别人对自己个人权益的认同及不侵犯,也就是说我以遵守大家认同的法则换来他人也遵守这种共同法则,因而自身的权益就有了最大程度的不被损害的保障,这种保障就是"公义".我们的道德其实就是人们主观思想上处理这些矛盾的协调法则,不论它是自我产生的或是他人灌输的;法律则是公众在现实行为上将道德精神具现化后的结果,以条文及惩罚界定道德中的"不应该"为"罪"从而实在地规范人们行为.当一些道德概念被大多数人认同,并标准化后,往往就会表现在法律上.那换一种表述方式,可以说:法律条文的出现就是为了现实地解决存在的权益纠纷,如果行为中没有权益纠纷或者权益矛盾,法律就无存在规范这类行为的必要,同样在主观思想上也不需要"道德"这种准则来引导这类行为??放在"卖淫"这个问题上,就是说也不需要道德去规范它,从"非罪化"中的"罪"引申出了卖淫不存在道德上的不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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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笔者认为的卖淫"非罪化",体现的其实是我们道德中对"卖淫"的认同程度.: A& T: |% ^2 ]0 e!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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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不同之处,在于道德规范有更丰富的态度,有复杂的认同层次存在于赞同与否定的关系轴上,而不是法律上纯粹的赞同与否定.道德可能会有赞成并鼓励的事物,法律更多只是单一地处理道德中"否定"端的事物.卖淫如果在道德中是被完全否定的话,则应该成为法律规范的目标.现在的问题是,"卖淫"在道德上是不是"罪"!如果"卖淫"在法律上"非罪化",没有被法律惩罚的必要,那它至少已从道德系统的"否定"端脱离,虽然够不上"鼓励"但起码是被定位为被认可的道德层次.简单地说,在我们的道德中"卖淫"已不是不好的事物.- w, X. J, y+ v, A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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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 T2 U4 ~% M. b/ Z(其实我想说什么啊..........哦,这就是所谓的混乱了........) J1 P0 \" d, j/ M+ t2 P1 z6 C6 o0 c4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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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Joe0080 于 2006-11-3 04:24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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