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在深圳租房住, 本來簽的一年合同已在六月到期, 後來沒有和房東再簽合約, 一直住到現在. 據朋友說, 只是和房東通了電話, 說就不簽合同了, 會繼續住. 現在朋友想回老家, 不再租這房了, 房東要求他先找到人來租這房子, 才願意退還租房時交的押金. 7 j8 k) b( g* G$ }
1 p/ b a/ V" W1 Z* ?! L
1 g) \, ~9 |* d" H% J在此想請問一下熟悉法律的朋友, 我朋友是否有責任幫房東找租客呢? 我朋友是否可以在沒找到人租這房子的情況下要房東退還押金呢? 3 s0 f+ J, s& b. ^, Z
. Y% E/ V+ g2 C; `) Q7 Q' h7 j先謝過各位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