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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字翻译自2002年版美国陆军制服及徽章着装规定AR670-1。
佩带在美国陆军成员军服左臂的臂章称为"以前战时服役部队臂章Shoulder sleeve insignia-former wartime service, SSI–FWTS"。
要获得许可佩带这个臂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曾经参与由陆军部长或更高机构确认并宣布的敌对环境战区作战所属单位,或由国会确认并宣布的战争。该单位必须直接或间接,参与或支援抵抗敌军部队的地面作战。这种军事行动通常必须在30天或以上,如果作战时间少于这个限制但其他条件又符合的话,作为例外,可以由一名将军或前线总指挥部向陆军总参谋长推荐。以上条件都符合的话,陆军总参谋长必须批准符合条件的部队佩带以前战时服役部队臂章。
2、许可只针对在海外服役的美国陆军成员。
a、第二次世界大战:从1941年12月7日至1946年9月2日期间在这场战争中服役的部队。
b、韩战:从1950年6月27日至1954年7月27日期间在这场战争中服役的部队。以及在1968年 4月1日至1973年8月31日期间所有获得紫心勋章、战斗步兵章、战斗医疗章和所有在韩国与敌军作战不少于1个月的陆军成员。
c、越战(包括在泰国、老挝和柬埔寨服役的部队):从1958年7月1日至1973年3月28日期间在这场战争中服役的部队。
d、多米尼加共和国:从1965年4月29日至1966年9月21日期间在这场战争中服役的部队。这次行动中在第18空降军、第82空降师和第5后勤司令部的直属、指派或在他们指挥下参与作战的部队成员分别佩带他们各自隶属的上述三个单位臂章。
e、格林纳达:从1983年10月24日到1983年11月21日在该战争中服役的以下部队,包括:第18空降军、第82空降师、第1特种作战司令部(空降)、第1军支援司令部、第20工兵旅、第35通信旅、第16宪兵旅、第44医疗旅、第75游骑兵团第1营和第2营、第101空降师(空中突击)。以上部队所属或指派给这些部队的其他陆军单位人员佩带相应的部队臂章。 、、、、、、、、、、、、、、很多,晚点再发上来。 关于国旗臂章的佩带规定如下: 在多国部队联合作战行动中,美军士兵获准佩带彩色美国国旗臂章。佩带于否的决定权归单位指挥官,当士兵们需要体现与其他国家的士兵的区别时,可以不考虑制服的战术需求而佩带彩色国旗臂章。在联合作战行动中,联合作战司令部通常会规定佩带的政策。当美国士兵回国的时候,取消彩色国旗臂章的佩带许可。因为本规定第1章第4节中关于美国国旗的规定是红、白、蓝三色的,因此暗色的美国国旗臂章是没有佩带许可的(译者按:所以许多美国特种部队的暗色国旗臂章都是非官方的。)。通常美国国旗臂章的尺寸是2X3英寸。美国国旗臂章按规定佩带在热带制服、增强热带制服、沙漠迷彩作战套服、作战套服外套上衣和寒带制服的右臂距离肩臂接缝以下二分之一英寸处,如果佩带者右臂同时佩带以前战时服役部队臂章的,美国国旗臂章则佩带在这枚臂章以下八分之一英寸处。佩带时国旗上的星星向着佩带者前方,寓意国旗迎风招展。如果有规定许可佩带在左臂时,为确保星星向前,国旗图案可以做翻转。
[ 本帖最后由 jacky2003 于 2007-1-7 11:2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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