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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在深圳租房住, 本來簽的一年合同已在六月到期, 後來沒有和房東再簽合約, 一直住到現在. 據朋友說, 只是和房東通了電話, 說就不簽合同了, 會繼續住. 現在朋友想回老家, 不再租這房了, 房東要求他先找到人來租這房子, 才願意退還租房時交的押金. ! d( P# @! O+ } O3 t/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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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m( H+ P. y在此想請問一下熟悉法律的朋友, 我朋友是否有責任幫房東找租客呢? 我朋友是否可以在沒找到人租這房子的情況下要房東退還押金呢? ! V' w2 c& z* P7 a" M
8 K& a2 w2 a* _ ]先謝過各位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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