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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 人工致残迫其乞讨的, 为啥就不能立刻枪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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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2: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公安部:核查微博每条拐卖儿童线索【复制链接】
转载:新京报 作者:张太凌 甘浩 王卡拉 吴鹏 编辑:永辉 2011-02-10 07:47:57 1532 人阅读 [投递]
“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活动自1月26日发起至今,已经吸引了13万粉丝关注,越来越多网友投入到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活动中。该微博发起人、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表示,已收到全国各地网友发来的乞儿照片1000多张,其中已有6名孩子被家长认出。: b' w4 T0 ]/ I( r0 X
据微博内容粗略统计,参与该微博接力拍照的北京网友,已上传了十余张“乞儿”照片,拍照地涉及北京城区、昌平区及各地铁站点等。
; v% K1 c- Y0 E% x- d$ b, [4 J13万网友关注解救乞儿1 R6 E' f- v2 N( x- y7 Z
1月17日,有家长给于建嵘写信称,通过网友的照片发现了自己丢失的孩子,但双腿已被弄成残疾,在沿街乞讨。
; \2 o- A& P5 i& Q" k“这封信启发我借助网络,寻找丢失或被拐卖的孩子。”于建嵘呼吁博友见到街头乞讨的儿童时拍照或录像,连同时间、详细地点等发布到这个微博上。截至昨晚7时31分,该微博已发布微博2347条,吸引了132207名粉丝关注。$ d: b0 t. L* K3 C* f$ Z$ |
于建嵘昨日说,微博已收到1000余张照片,有家长称从照片中认出了自己的孩子,已经与他取得联系的4位家长已开始查找辨认自己的孩子。- u* y8 J+ V' K7 Q
据参与该微博管理的胡先生介绍,除去重复转发的帖子后,目前微博内的有效信息在2000个左右。
, z5 Z. P1 @* n9 q" [北京博友接力传乞儿照
4 Y5 Y/ {2 [: w9 K5 b1 F. p( n9 |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行动,让“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微博火了起来。前天下午,寻子三年多的湖北潜江人彭高峰,通过网友微博转发,在江苏找到了失散的儿子彭文乐。这个消息一发布,引起了更多网友对活动的关注。
# ^1 Q, m! O/ T  D& |' ^" ?北京的网友一直没有闲着,包括韩红、潘石屹、郑渊洁等名人名博,很早就介入此事,推动网友们拍照解救乞儿的行动。据粗略统计,北京网友已上传了十余张“乞儿”照片,拍摄地点涉及北京西单图书大厦门口、地铁10号线、地铁2号线、望京等。
# h$ n) _. c) l( K, g* s2 n壹基金欲支持寻找乞儿' ~7 A: f; I2 a) x" a6 C2 M
据于建嵘介绍,除了微博发布“乞儿”照片外,不少地方还有网友积极行动,配合当地有关部门查找照片中的孩子。
& i0 ]! {) G* L2 M- j2 Y0 Q, |4 E壹基金昨日也表示有意向参与和支持该项目,具体内容正在进一步讨论之中。. ^3 w4 W5 K8 C
据媒体报道,对于网民发起的活动,公安部打拐办主任陈士渠通过微博回应:“我会通过微博和大家保持沟通,欢迎提供拐卖犯罪线索。对每一条线索,公安部打拐办都会部署核查。”
( d: x, ~! V8 [/ H+ j# ]■ 部门回应
5 a/ W5 O& A( o7 O) E公安部门
4 q  X' l8 M; G2 n3 ?已上报官方微博乞儿照片
, c2 P+ A% [; a目前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也收到了多条网友发过来的“乞儿”照片,他们已经按照程序,上报给领导和相关部门处理。5 u$ C1 @/ ~0 ^% }. t* Y( ^  h
北京警方人士表示,市民发现乞讨儿童,可立即向警方报警,民警赶到后将进行甄别和初步救助。“救助属于自愿原则。”警方人士称,民警到场后将对孩子及带其乞讨的成人进行身份甄别,如对方确实属家庭贫困原因,可联系民政部门实施救助。如果对方身份可疑,将进一步调查核实并处理。
. t* ^/ s; Q; G* I8 e0 ^0 T" T$ g0 h" f“孩子没有身份证,又不可能每个都进行亲子鉴定。”该人士表示,警方在这个过程中常碰到难题,一般针对有一定证据和原因的,才会立案侦查。5 B/ h9 g- h9 n1 ?* `
民政部门
+ Q( ^' p) ]# q' `9 O# P) K0 H; b少数智障儿救助有难度2 N; Y, `) k6 X' p. e# y; V: P+ j
据民政部门有关人士介绍,按照目前北京对于未成年人流浪救助的规定,救助站发现未成年人时一般会区分情况对待。“如果未成年人身旁有大人,主要会甄别大人是否是孩子家长。”
/ I5 y5 X5 ?% e) _2 N' l& M如果大人是小孩监护人,除进行救助外,还会对监护人进行教育和劝导;如果发现利用被拐卖儿童、残疾儿童乞讨等违法犯罪迹象,会立即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公安部门在对嫌疑人进行处理之后,一般会将相关儿童送往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目前,该中心在北京共有两个,公安、城管、民政三个部门都可以直接将找不到监护人、原籍的孩子送往该中心。
/ m2 U. |! |0 u1 |  K$ ^. g0 B$ ~相关人士表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将会同被拐孩子的原籍联系,找到监护人之后,才能够将孩子送离救助保护中心。目前,也有少数孩子因智力存在障碍等原因,确实找不到原籍,给救助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 I8 F) L* P9 [: O0 Q' f■ 释疑
2 ~, U0 ]* a0 A  Q! J% s“拍照解救乞儿不是侵犯隐私”
6 e5 T* v9 w0 S( [: w# Z% Q( ^& Y+ n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介绍,根据法律规定,不管是什么原因,都不允许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没有什么假设条件。即便是为了给孩子治病而带孩子上街乞讨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1 S: ^  z( Y6 K# X  y就有网友担忧在微博上发布流浪乞讨儿童的照片,是否会侵犯未成年人稳私或肖像权,宗春山认为,隐私的概念是相对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动机为了解救不是为了宣传或揭露隐私,是一种必要的方式,不是侵犯隐私。“这就好比孩子丢了,家人张贴带有照片的寻人启事,不会涉及隐私问题。”% v, Q) H$ c% h+ T
宗春山说,对于无家可归的儿童,应由民政部门进行收容,法律禁止利用未成年人进行卖艺、乞讨,拐卖更是属于刑法范畴,应追究刑事责任。
' L) O1 ^) i/ w( W* j$ I$ r- e【链接】$ N/ d2 ~* I2 E/ a( H2 S. a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4 d) L9 X! b% q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2条: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 `5 ^  p# y0 ]9 P/ l- i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H6 R# T1 U; ]& S& v: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法律规定8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T  |9 p/ Q6 \5 Q■ 各地
; X. ~9 a1 `0 }$ Y$ S  @, t江苏
8 q6 Q. [; x1 Y5 A, `# y3 y微博牵线找回被拐儿童8 o: @9 c* e2 W+ b
2008年,湖北潜江人彭高峰的儿子彭文乐在家门口被一男子强行抱走,从此不知去向。3年以来,彭高峰没有放弃寻找儿子的努力,媒体报道称,包括王菲、赵薇、郑钧、马天宇等多位艺人都转发了彭高峰寻子的微博。今年1月底,一位大学生给他打电话,告诉他在江苏邳州八义镇看见了彭文乐,在深圳与江苏两地警方的配合下,2月8日,3年未见的父子终于相见。7 r" i9 }0 x9 V& S/ I5 F$ \
在给家里的报喜电话里,彭一直重复着一句话:“是我们的孩儿,是我们的孩儿。”彭高峰赴江苏的全过程也被随行记者在微博上直播。
2 x/ S  Z: r. \9 b广东
! g7 c% H6 v5 _/ r" f' ?1 G公安微博直播寻找被拐儿童4 Z+ c% c, m( F& N1 Y" Z, X' d8 j2 c
2月7日晚,珠海公安从微博上得知一名乞讨儿童疑似一名陕西的失踪儿童常懂懂,当晚,乞讨儿童的照片发到各个分局,全市部署警力对各公共场所及路面实施巡查。同时,珠海公安在微博上直播了这次寻找过程。但是最后经过证实,这名儿童并非常懂懂。* K# Q' L& A5 S6 U3 l7 j
针对微博上发起的“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的爱心接力,中山警方表示,将马上联合城管、民政等部门对全市乞讨儿童进行清查。
) f, M4 j4 C) m! `3 [7 @1 t/ V广东省公安厅“平安南粤”微博近日也转发了民政部、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 T' a3 W8 {, M6 c( G+ |! P8 s
安徽
8 Q- t- V% Y- r9 W' ^" U* D7 S逼迫儿童乞讨十天内自首  W7 E! U6 v3 o' n! `! {
安徽阜阳太和县宫集镇宫小村被指是长期大规模拐卖、逼迫儿童乞讨据点。目前,当地发布通告,敦促拐卖儿童,逼迫儿童乞讨的人员十日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否则严惩。在《规劝返乡接受调查一封信》中,阜阳官方要求并未从事组织、携带残疾儿童外出乞讨牟利违法犯罪行为的外出人员,“为了不影响你今后的正常工作生活,烦请及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
7 ]6 m* }  i8 H* {; h安徽公安在线微博发消息称,太和县宫集镇等地确实存在个别人利用残疾儿童行乞的行为。但截至目前,尚未发现拐卖儿童的集团和据点,以及泼硫酸、铁笼子训练等残害儿童的行为。在此次排查中,共破获案件两起,解救残疾儿童2名,刑事拘留1人、治安拘留4人。" C5 U3 J- j( F7 h. l% b9 B/ E/ z
太和警方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供信息,并将持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虐待儿童的专项整治工作。8 \% f. \% e" H! R8 ]- Z
声音3 S6 i0 P1 c% x
解救乞儿最适用人民战争
1 ?! y3 z1 [8 E/ i9 U@郑渊洁:“解救乞讨儿童最适合打人民战争了,因为哪人多他们就会往哪儿去。”昨晚,郑渊洁呼吁,如果公众在发现乞讨儿童后都能立即报警,警察也都能很负责任的处理,乞讨儿童就没有市场。
7 Z2 N4 B' C$ a2 P8 J郑渊洁说,他此前在繁华地段也曾见到乞讨儿童,但当时并没有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以至于此前将刑法编成童话给自己孩子看时,也没有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纳入其中,直至此次通过微博才了解这个情况* l4 D( {% [* S% {
2月5日和6日,郑渊洁发微博称,自己戴着微录手表寻找乞讨儿童。他表示,今后只要看到乞讨儿童都会报警。
! F# h/ ^' n' D5 c: V* Y街头见乞儿不要盲目给钱( F: G8 g  e. p  Q
@张宝艳(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宝贝回家慈善基金管委会秘书长):张宝艳指出,其实被拐卖的孩子在流浪乞讨中占的比例不是很高,希望大家保持理性。网友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为被拐卖的儿童寻找亲生父母,而应当关注整个街头乞讨儿童群体,帮助乞讨儿童回归正常生活。' L3 w3 H; v" p% {5 j
张宝艳指出,见到街头乞讨儿童,一定要分清楚情况,不要盲目给钱。“你觉得施了善心,但实际上助长了好吃懒做的家长或租借孩子的人。”如果孩子确实因疾病、残疾乞讨的,大家可以伸出援手救助一下,但这需要大家鉴别。
6 S6 g4 p. v$ O% C( \' @# i法律应对乞儿父母追责$ K$ c# V# Y1 p- y
@宗春山(北京市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主任):宗春山指出,现在老百姓有一个误区,认为国家是法律执行的主体,但《未成年人保护法》里写着保护未成年人是每一个人的责任。他呼吁通过民间力量作为一种辅助来关注这样一个群体。% z. |( F! G2 r  u2 s2 Y
“丢失孩子是父母的疏忽,大家都同情父母,那谁来同情孩子?”宗春山强调,解救被拐卖儿童,不是简单地接回来就行了。法律必须对延伸的问题进行追责,对因疏忽导致孩子丢失或被拐卖的父母进行追责。应当完善立法,从法律上来强调父母的责任。1 V8 G' Q; K+ B: D; h# ]
应尽快制订儿童福利法2 t9 P8 R% A4 I7 Y3 ^1 |6 }9 `0 f
@佟丽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街头乞讨儿童背后,有深层原因。其中主要的是一些家庭功能失效”。佟丽华解释,家庭功能失效包括孩子因在家受到虐待或感觉不到温馨而离家,或经监护人同意被租借给乞讨团伙等。
% K0 @* T8 }8 b* i“街头乞讨儿童是个系统问题,必须通过立法来完成。”佟丽华认为,政府要对这些家庭功能失效的孩子和家庭给予救助,要加大司法干预的力度。国家需要尽快制订儿童福利法,通过一部强制性的全国性法律来规范各个政府部门的工作。
7 @) r' A( m* A, h: k帮助乞儿提案请网友建言
: ^+ H% x# N  n' t& u@韩红(全国政协委员)及“微博提案”团队:全国政协委员、歌手韩红在微博上表示,已着手准备关于“严厉打击和惩罚拐卖儿童案”的提案。
3 M* q0 d, T: N, r* r5 U& }截至目前,韩红已联系于建嵘等学者和律师组成团队。“我们希望做出一个网友们同共参与的提案,公众的互动和参与,可以让做出来的提案更生动、更有操做性。”参与“微博提案”的律师关廉明介绍,目前他们已经开过两次会,除了参与的专业人士外,也希望网友通过微博帮韩红出主意,为帮助行乞儿童建言献策,她会把大家的好主意带到全国政协会议上。( r/ P# `  H! k3 K+ F
行政机关不作为也要惩处
% Y( [& J$ J& F/ J0 w# t" a+ n, c5 [# ^2 Q@迟夙生(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也与于建嵘取得联系,表示将在全国“两会”期间就未成年人乞讨的救助问题提出议案。
4 H1 q9 n5 m3 V6 N+ k“我曾经给犯罪流浪、乞讨人员辩护过,也给被拐骗被胁迫去犯罪的聋哑人辩护过,那样的特殊人生历程,给他们带来的是永生挥不去的阴影。”迟夙生昨日表示,目前刑法惩治力度还不够,同时法规在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也有欠缺,需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她目前更多考虑的是修法问题。此外还要保障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也要惩处。; B. s& B! o6 @1 d
5 }; w" o- ~3 t  Z& ]% b1 v-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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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2:36 | 只看该作者
枪毙可以,要走程序,立刻枪毙那不成了私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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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主| 发表于 2011-2-10 13:10 | 只看该作者
80年代严打时, 这些都是游完街就枪毙的. 现在居然只判3-5年了...) v  X8 Y5 D7 \+ ?% C5 p* P
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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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3:49 | 只看该作者
从感情上来说应该枪毙,从法律上来说罪不至死。: L8 \# u& H* X6 C: V
发达国家也经常有杀人犯好多年都不能定罪,这也是中国法制进步的表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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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3:56 | 只看该作者
80年代严打时, 这些都是游完街就枪毙的. 现在居然只判3-5年了...
- q) [" K$ H* K8 ?5 m3 S9 F人性化?
0 C) t' d9 j" j1 Z" Rcharwbt2000 发表于 2011-2-10 13:10

: n$ ?* z% {1 o" ~" T, ~9 g% C& ~2 M$ i8 d2 o% g
人贩子有枪毙的,看案情。5 ^5 `0 x( Y9 `+ w8 L
我还是宁愿活在一个不搞游完街就枪毙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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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2-10 14:10 | 只看该作者
■ 释疑
- m7 O2 A/ _2 F& u1 K
“拍照解救乞儿不是侵犯隐私”...
: X9 S* r1 ^) ]# \5 f8 ]charwbt2000 发表于 2011-2-10 12:19

' @2 L' Z3 D; x1 i
8 m' G2 p: Z- T) h& d1 d; ^) p
: _- s- p6 z: r0 V- A' Nhttp://xbqblog.blog.163.com/blog/static/130204149201119656013/?touping  Q+ L' Z0 [$ O; L; Y

& h/ G. X* ^$ D3 S1 `2 @& V某个评论里说:“在街上被记者拍照了,说他违反俏象权都告不进。在街抓拍,做好事就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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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0 14:32 | 只看该作者
大家在上面谈法制, 谈人性... 我很赞同.
' P+ i& Z+ |- _不过, 如果能站在那些被拐卖儿童父母的角度去想一想, 假设, 你儿子, 1岁, 被人拐走, 两年后, 你在某市街头发现一个手残脚残沿街乞讨的孩子, 居然就是你失散的孩子. 你被拐的女儿, 过几年就会成为街头的雏妓, 你会如何? 你会要求和人贩子讲法制? 告诉他别担心, 最多判3年, 出来接着干这行?* ]/ Z6 X  ?+ d1 h; @' R
8 S9 c( p4 v; e: O' \  ?$ M) ~* M: i
我觉得有些罪行的基础是人性的丧失, 一个连起码的人性都没有的东西, 不弄死它对不起自己的良心.1 o5 F& J. `5 }* ^& C

5 i7 W: @+ ^, [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我头上, 不管法院怎么判, 我肯定还是要对这些丧心病狂的东西, 进行非法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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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4:41 | 只看该作者
人贩子有枪毙的,如果当事人家长认为不够解恨,那也要注意手段和形式...
! D9 k" `, L2 h5 _8 z话说部分人贩子直接枪毙掉,其实是过于轻饶他/她了: u# W3 m3 t1 k
我更赞成将其入狱前交由受害者家长自由处置60分钟的处理办法,当然前提是不能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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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4:43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这种事情民众的积极性比ZF高,而恰恰该负责的ZF却后知后觉,我想要不是这次随拍活动的掀起,这个事情不知还要搁浅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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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0 14:53 | 只看该作者
关键是这种事情民众的积极性比ZF高,而恰恰该负责的ZF却后知后觉,我想要不是这次随拍活动的掀起,这个事情不知还要搁浅多久
7 p$ N" f9 L/ P# u; |电池 发表于 2011-2-10 15:43

& @/ J+ K- q% [+ M: X是啊, 谁家丢了孩子还能无动于衷啊... 可是ZF搞这事儿, 能有什么好处? 曝光自己区域的管理不利? 没好处怎么会有人"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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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6:37 | 只看该作者
我倒觉得3年太长了,还是交给孩子家长自由处理一个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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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发表于 2011-2-11 09:07 | 只看该作者
打一场反拐卖的人民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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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09:52 | 只看该作者
唉,将人贩子交给受害者家长自由处置,到时候又有有一批JY跳出来说中国法制不健全,没人    权什么之类的屁话。: B) u& G) [. R$ x% _+ O) v' _! r  T9 i
+ h& q3 ]6 T$ k8 g
真是脑袋有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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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1 10:19 | 只看该作者
情感上有小孩的人都会认为“斩立决”都未必解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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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发表于 2011-2-11 17:16 |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贩卖人口最轻也要判个无期,最好是通通排排站吃枪子,当然,要是能来绞刑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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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1-2-11 17:24 | 只看该作者
直接毙了 太便宜他们  恢复满清十大酷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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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发表于 2011-2-11 17:56 | 只看该作者
同上~ 打靶實在太便宜他們了... ...7 [1 I* j* {. t& ]2 N, q+ l% T) E
1 E/ o$ u8 S0 `1 D: F' J' _
坐牢果然還是最合適的`! v/ C' L5 U% R3 `/ A0 D/ M' _

0 A+ e9 c" _8 f+ c9 {1 N. m; i0 o7 g1 F( f8 Q. v
理論上人販子和強姦犯在牢獄裏面都能收到特殊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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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1-2-11 18:46 | 只看该作者
放在一个房间里,天天给丫的反复播放三个代表学习材料以及各种先进代表演讲会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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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1-2-11 18:51 | 只看该作者
最低20年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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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发表于 2011-2-11 18:54 | 只看该作者
18# 70599
6 b2 |( i2 F+ M, b5 R5 f; G
7 H9 c1 L- |( Q1 H不用 前一周屋里放个小太阳照着 不断放着拿硬物划玻璃黑板的声音 一打瞌睡就弄醒
5 M! |3 T! x7 ~- O3 T
0 j" O, {  Y8 r! J9 T* {后一周关在漆黑的小屋里 没有一点声音 预先把一周的口粮全放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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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表于 2011-2-11 19:35 | 只看该作者
死刑要最高院才能批,程序复杂,还不如轻判重罚来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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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发表于 2011-2-11 23:41 | 只看该作者
18# 70599  - A8 Y1 ~4 j: V$ ~6 _

3 \* B/ f, S0 w; T! P" |不用 前一周屋里放个小太阳照着 不断放着拿硬物划玻璃黑板的声音 一打瞌睡就弄醒* q9 a) K) Q7 U: Z3 _7 _3 C7 J

6 K( P- r) P+ V0 |8 V" A9 K后一周关在漆黑的小屋里 没有一点声音 预先把一周的口粮全放里面; Q! U4 y6 ]1 x& [6 Q* L4 W# h0 f) y8 b
穿短裤的暴徒 发表于 2011-2-11 18:54

! h( D( p$ |4 K$ a5 U* D6 h! E) C& q$ L  P/ |2 w0 j8 t
能整疯吗?还是咬舌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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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发表于 2011-2-12 00:20 | 只看该作者
绑起来扔小黑屋,放一桶尿在Y身边。。。几天慢慢熏死Y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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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发表于 2011-2-12 00:23 | 只看该作者
对小孩都能下得了这样狠手,已经没了人性,天理难容,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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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发表于 2011-2-12 01:18 | 只看该作者
看这个帖子前一个小时,我老婆看了2段视频。被拐的儿童。老婆哭了。。。。。。。。。。因为被拐的儿童里一个已经不能走路了,被扔在街上乞讨,被人认出来。孩子的妈妈赶到以后,彻底疯了。。。。。。。。。
: I0 B8 n; i, U, A' j6 z0 `6 Q  A# \& P
想想自己3岁的小子,没有什么可以说的。。。。。。老婆讲如果儿子被拐了,走到天涯海角也要把他找回来!
' g+ e. C4 N; Q# _+ Y
0 |. ^0 w! v% P# [' V5 t# f- J但愿人贩子都死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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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发表于 2011-2-12 01:19 | 只看该作者
唉,将人贩子交给受害者家长自由处置,到时候又有有一批JY跳出来说中国法制不健全,没人    权什么之类的屁话。
/ E4 L, Q" H: C. E9 ]
0 j! `& w# r7 A9 y' M5 X0 S" O真是脑袋有坑啊
/ m- t& Q) O3 M% }3 Erutenit 发表于 2011-2-11 09:52
6 B4 X6 D- J* z9 _# r

7 V- t' w* e2 X4 a  l0 `- n7 h我看是你脑袋有坑吧?被迫害妄想狂发作得厉害,嘛事都能怪到JY头上,八字都没一撇就开始臆想JY会说什么了,你是JY肚子里的蛔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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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01:29 | 只看该作者
TGZF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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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08:43 | 只看该作者
會有一大幫“人 權”衛士跳出來說罪犯也是人,也有最基本的”人 權”。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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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发表于 2011-2-12 08:47 | 只看该作者
同上~ 打靶實在太便宜他們了... ...# \' E, _5 O5 L$ z6 K

4 y' A* z* Z) e坐牢果然還是最合適的`
& P" ^  C) R( G" W/ p% d3 I/ y# v- L/ U  e. T  l( Z

% \/ _  _. J  X0 d理論上人販子和強姦犯在牢獄裏面都能收到特殊優待~0 q1 f4 ]5 ~. S# ~' a3 ?
Calvin_Chan 发表于 2011-2-11 17:56

  i9 v. a; y: J  G
2 N$ x" z4 Z; t: e% H5 V7 O. F! v  F所谓黑暗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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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发表于 2011-2-12 10:02 | 只看该作者
天朝的法律砖家们一直都认为所谓的法治社会和**之类的东西,都是应该从对待犯罪份子的态度上体现的,简单的说,对这些人渣越好,就说明我们的法治越建全,至于说那些守法公民的权利,那就不是他们关心的问题了,反正社会治安再怎么烂,也没人敢搞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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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发表于 2011-2-12 13:11 | 只看该作者
18# 70599  
: h3 w  n7 a; c% N9 p* {
& ~( D9 f" |% E5 {- A5 w) Y不用 前一周屋里放个小太阳照着 不断放着拿硬物划玻璃黑板的声音 一打瞌睡就弄醒
  v. w3 W+ a, E! o. I4 R/ c; o
4 _7 i: Q) m. i! z0 V1 B# @  p* H后一周关在漆黑的小屋里 没有一点声音 预先把一周的口粮全放里面' v) P/ X% z. t) f0 l4 a% G1 u
穿短裤的暴徒 发表于 2011-2-11 18:54

, D# Z, n5 n( L; j3 U& m+ _$ r% C% S/ F& Q8 K; k
再来一周,放到一间全红的房间里,放都是小孩子的哭声和笑声。。。
! ?) n. m3 E! U! W" P这一周一定要将这些人绑紧,防止自杀、自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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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2 14:0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拉11 于 2011-2-12 16:15 编辑 : n; z3 @4 E5 l- |
大家在上面谈法制, 谈人性... 我很赞同.
: H2 j' ~3 y( U, @不过, 如果能站在那些被拐卖儿童父母的角度去想一想, 假设, 你儿子, 1岁, 被人拐走, 两年后, 你在某市街头发现一个手残脚残沿街乞讨的孩子, 居然就是你失散的孩子. 你被拐的 ...# c, I& s: e/ I
charwbt2000 发表于 2011-2-10 14:32
, p, I& u( e& o) l! K' K  x7 B
% c: ]- d3 W" b! H7 J* S6 f$ n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p0 O6 y2 m# X9 z' |! d- o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窃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A( u. O( b" Z# A

8 h4 M. s( j/ i! |: N3 u8 i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1 {2 e* v# F9 J' d' M
( h% i7 c: H# {* v  \/ R# t9 |5 g, ]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1 a( L. W, D7 u+ L& p===========================================" \6 b2 j, g" g3 Y7 R, {8 i
% b7 {7 _  T2 a" Y# [( S' n+ P
要说量刑, 拐卖妇女儿童在天朝真不算轻的.
( g/ X- F: Q$ X& C3 i什么情节都没有(通常不可能) 最低也是5年起, 随便有点其他情节就是无期到死刑, 这还没算通常这类案件都有的其他罪名, 而且人贩子本身也就是社会底层混混, 抓了没人会手软. 本来进入起诉程序之后要翻身对什么人都难, 何况这种又没背景罪又犯众怒的, (记得听一个司法口的亲戚说, 死刑执行最多的就是人贩子,毒贩子) 3 V& S( ~. j- g, y% k
基本上光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的罪名就已经10年以上闹不好直接无期死刑了, 再来个连带的其他罪名比如绑架啊,强奸啊, 故意伤害啊, 杀人啊, 并罚一下已经够几个死刑了.
1 ^+ v+ q4 y9 N& B( G3 Z3 ^: n3 ^/ b7 [, R0 C
问题是, 没群众的广泛参与, 光靠警察 三天两头搞专项行动, 打击效率低啊.
8 V) j, i' A. ~+ g/ C% r" |9 z( B$ L
* T, z1 P; ]" ^- p死刑要最高司法机关复核这是自古就有的规矩, 怎么能倒回去呢?  83年严打是大快人心, 但可有人冤死的.( I) h, J  k6 v! Q( @
5 g3 X3 k4 l  B2 T, v+ w8 d
交给被害人家属处理这个感觉有些像伊斯兰的法律, 记得有个案件是新 疆一维 族 有钱家族的孩子被拐去内地当小偷还是讨饭的, 救回来的时候已经不成样了, 罪犯也是判了死, 孩子爷爷就一要求, 让他亲手执行死刑, 给100万都肯,最后还是警察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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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发表于 2011-2-12 18:16 | 只看该作者
死刑要最高司法机关复核至少不是PRC自古就有的规矩,是刚刚刚刚,我记得是去年,才收归最高法院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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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发表于 2011-2-12 20:53 | 只看该作者
所谓黑暗的公正?& n. s# n4 B5 Y: t
jason-lee 发表于 2011-2-12 12:47

) e2 }6 |" y% u! j% I; s1 P. x7 W  S/ g3 C& U# V& S- M
裏面應該也有當爹當媽~ 或者是別人哥姐的~* \! L$ p. f/ B( x9 A5 p( l8 t' C

+ e' J1 K: [( ]$ P/ V0 e# X聽說這樣行當的進去~ 很難說會不會爆發一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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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发表于 2011-2-12 21:3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拉11 于 2011-2-12 21:52 编辑 $ F* v4 t+ j$ [( c0 ^$ _" S
死刑要最高司法机关复核至少不是PRC自古就有的规矩,是刚刚刚刚,我记得是去年,才收归最高法院的权限。
/ c  S% w4 K0 ^pi1ot 发表于 2011-2-12 18:16

) W  d& w9 {# g4 n3 Q9 e
9 `8 q# I4 N( p9 F( c& q当然不是,死刑中央复核制度的雏形最早晋朝已经有了. 最晚唐就已经成型, 李世民吹牛的一项就是某年某年又勾了几个人/ b6 o3 [/ d  }$ F

1 Y, J, L. H0 z. {% G9 ?5 m07重新收归的是80年代下放的死刑审核权, 是全面检查整个审判程序是否正确, 相当于是杀人前最后整个检查一下这个人是否确实该杀. 之前的和西方过去类似, 备案制, 有什么问题不让备案就杀不了, 留中不发找个理由重审, 但遇到严打之类情况可能手续就会被简化, 最高院备案成了走形式. 现在是2审判决死刑后自动进入最高院复核程序, 发现有问题的要求下级法院纠正或者直接不予核准, 比以前更严谨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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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发表于 2011-2-12 22:43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yoasis 于 2011-2-12 22:46 编辑 5 h. ?) J: f& @! L1 v7 L6 N
- ~8 Y  t& i; N) i; V6 D8 l
因为最近民众对朝廷不信任,对待天朝法律也都是戴着有色眼镜的。
8 x; `* N9 b9 S5 ^根本不了解法律,没去研读过相关条文,就指手画脚说法律这不健全那不合理的,都是感情论。- X) x: t1 _8 \
其实一个国家如果法律严重不健全的话,根本就无法正常运转。
6 A5 F7 T* {5 x! V那些依靠权势金钱枉法的,也都是找案情上的关键环节避重就轻,改篡犯罪性质,减轻判罚,也就是在定刑上做文章。并不是法律本身量刑不当。
) m3 M  S# Q4 P9 r2 I6 L3 H% f如果定刑正确,量刑轻重就不会差太多。
死刑要最高司法机关复核至少不是PRC自古就有的规矩,是刚刚刚刚,我记得是去年,才收归最高法院的权限。! g) O9 T5 R% N$ _0 [& Z5 ~
pi1ot 发表于 2011-2-12 18:16

# Q% o8 Z' J4 n5 ?& ^- s9 U. {, k皇帝勾決犯人古已有之,不是常说先斩后奏么?就是说所有死刑都必须上奏,皇帝批准后才能行刑。5 C) Z& b2 R! n
只有在特殊时期涉及军国大事上,特使才有先斩后奏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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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发表于 2011-2-13 11:41 | 只看该作者
不过, 如果能站在那些被拐卖儿童父母的角度去想一想, 假设, 你儿子, 1岁, 被人拐走, 两年后, 你在某市街头发现一个手残脚残沿街乞讨的孩子, 居然就是你失散的孩子. 你被拐的女儿, 过几年就会成为街头的雏妓, 你会如何? 你会要求和人贩子讲法制? 告诉他别担心, 最多判3年, 出来接着干这行?
8 }; R2 |0 Q9 p0 j  c) q5 l5 w
1 |1 ^+ @/ W& c: N- R5 B我觉得有些罪行的基础是人性的丧失, 一个连起码的人性都没有的东西, 不弄死它对不起自己的良心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我头上, 不管法院怎么判, 我肯定还是要对这些丧心病狂的东西, 进行非法制裁的.; t4 f8 t& m- l$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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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6 l1 u( G3 H
" C6 ^# |9 E' d( a, k: U
赞同太可恨了   还是五马分尸的好。。。有了宝宝后更恨这种人  要是我宝宝出这种事抓到了  吃肉的心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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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1-2-13 23:16 | 只看该作者
立刻枪毙?谁有这个权力?谁给他这个权力?到底用脑子想过没有??不要什么都图一时痛快,当法律是什么?有用是宝贝 无用是累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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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1-2-14 10:06 | 只看该作者
我想LZ意思是抓到确认贩卖人的   应该最快速度墙壁了。。。反正中国没什么司法,审不审就那么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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