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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于 战甲网,本文作者:Tiber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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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2 \: V) b, g1 U- S% S8 \1 j! x最近各种涉及枪支的新闻充斥泛滥,关于警察用枪合理性的争论也尘嚣日上,本着有热点就要掺一脚的专业业余精神,我们就来对于“中国警察执勤到底需不需要配枪”这一热点问题进行探讨。1 [9 o4 k$ {6 m- \% k+ O
7 V: W5 w ?- p2 d首先,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有两个概念问题需要弄清楚:1,什么是枪支?2,什么是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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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O |, O7 a) B* E8 I, A2 g有人可能会觉得这问题简直放屁,那么对于这些观众,下面的东西就不用看了,直接去评论里随便喷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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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支是什么?按照“普世”的狭义理解,枪支是以火药的化学能转化为动能推动金属抛射物导致有生命物体死伤的机械装置。广义上的话,任何带长管的动能弹发射器都能称之为枪支。需要注意的是这是认知上的定义,并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法律效力还得看法律条文。谁叫当下是法治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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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_* `& i7 c/ X: g- m1 [ D2 C按照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修订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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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12月7日,公安部又补充下发了一个《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这份文件不长,但是这里不详述了,大家有兴趣可以去找来看看。相信很多人对此并不陌生,因为我们知道有很多人因为这个进去了。也有人一样因为这个没进去。总而言之,这份红头文件的唯一原则,就是宁可错杀也不放过。根据这份文件,一切不能击发的制式枪支,一切机构类似制式枪支的非制式枪支,一切具备发射能力且枪口动能超过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器材均属于法律定义的枪支且等同于能够击发的制式枪支,任何上述类型枪支的持有人都需要持枪证,否则就是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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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在今天的唯一作用,就是彻底激化了枪支的敏感性,给媒体开了一个拿枪做文章的好头并在接下来的执法行动中给涉枪话题的各种炒作制造了一个完美的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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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了,我们不能因此就去怪公安部说为什么用刀杀人没有用枪杀人炒作的那么厉害,这不是他们的错。因为任何枪在不懂枪的人眼里(玩具枪除外,不过以后就难说了),是特殊的暴力符号。这种暴力符号的象征意义在现代社会里极其特殊,其顽固性甚至超过中国武侠界对剑的尊崇。在这点上,好莱坞的影响实在是功不可没。* k! T$ `+ u, `! \
4 ]6 A$ C( J1 K2 }枪支本身其实不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其根源甚至可以追溯到南宋晚期。但是人们对枪支的认识开始变化是从枪支作为工业产品大量进入市场买卖之后出现的。进入工业社会之后,枪支的量产和泛滥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变化——简而言之,就是武功再高,一枪撂倒。打猎变得容易了,杀人同样也变得容易了。 3 g0 U. R2 q1 f: G+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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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而久之,世人形成了一种普遍的认知:枪支是特别的,有重大效应的,有特殊意义的(感谢好莱坞的007,兰博,和发条橙,另外特别感谢娃娃脸尼尔森和他的小伙伴们)。这种情况在军用制式武器上体现的更为严重。而枪支造成的杀伤无论多小都是大新闻的节奏。而实际情况是美国每年报道的枪击案基本都是谋杀案件或者暴力刑事案件,真正的枪支安全事故从来没有人关注。可见人们关注涉枪案,关注的是这个特别的死法(或者伤法),爱屋及乌追逐一下造成这个伤害的工具。可以说放眼天下看涉枪案的十个人里有九个不会在意涉案枪支的具体型号,背景和使用。他们不懂枪支的运作原理,不懂得枪支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注意,他们不会去在意这些细节,虽然这些细节会要了他们的命。这些观众只是看个新鲜,要个谈资而已,是看客。但是枪支这个符号的魅力是如此之大以致于很多人无法不对此做出各种发自内心的正义评论。而对惨死刀下的被害人则就没有这么大的兴趣了。2 @8 x7 k0 J' t1 I7 ]( M" C;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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插一句题外话,北京某射击场发生的.22运动手枪弹意外杀人事件充分说明我国人民对于所有枪支的认知和实践基本为零。这件事情除了反应射击场的安全管理有问题之外,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男性娘炮化极其严重。, k2 D) ?% d K" ^
( C5 q5 | P7 S( O( O0 ]3 v8 |9 a再插一句题外话,参照佛洛依德的观点,男性对于大口径和大尺寸的追求源自于对性能力的炫耀。我们可以偏执的引申为“在一个暴力元素泛滥的社会文化背景下,枪支的使用如果不能吸引一个男性,那么这名男性必定是个受。否则就是易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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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从设计之初就是用来杀生的工业产品,以娘炮为主的禁枪群体总是喜欢认为枪支是有原罪的。但是拥枪派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枪自己不会扣动扳机,扣动扳机的都是人。所以其实争端的源起,并不是枪本身,而是枪在谁手里。伟大领袖毛主席教导我们:枪杆子里出那啥。当然,莱克星顿的枪声这种事情,断然不是从我们这些笔杆子手里出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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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我们来看看警察。2 a0 p! ]6 y3 c4 m6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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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也就是说人民警察,就是负责实施上述具体事务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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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此处特指美帝国主义),这类人有一个现代化的称呼“POLICE”,他们从事的工作属性叫做“Law Enforcement”(即强制贯彻法律)。他们有个略古典的称呼叫做“Lawman”,即“(代表)法律的人”,属性是“Peacemaker”,即“缔造和平的人”。以此观之,中西并无二致。* ~! H6 Y4 m0 L* \+ `
! E* z; l1 y9 ?7 b8 P0 z! K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e+ O. }* V5 {8 ~: O" R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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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在眼下这个法治社会中,警察就是保障社会治安,贯彻执行法律,必要时动用武力保障执法,打击违法犯罪的职业群体。他们从事的是公共服务的一个部分,而且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共安全领域。横向对比国际惯例,给他们配置武器完全合理、合法、而且合情——在执法过程中,警察就代表法律,意味着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就是法,那么法律的威严如何在暴力抗法的人面前得到体现和保障唯一途径就是武力震慑和武力压制。试问,如何向抢劫犯和杀人犯进行文明执法,礼貌执法,温柔执法?8 s$ ]9 ?' F8 j0 U. V3 |) p$ X
7 \" y' [) I" K8 l. E" ~4 Y7 G(不要尝试在此挑起争论警察的执法能力和执法纪律,这个自有法律约束,并且不在此文范围之内。)9 d6 M7 u7 n" r9 e+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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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武装的到底是谁。是警察么?不是。武装的是法律。警察执法,是在履行法律。在执法现场,警察就是法,就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就是要用一切代价维护的。因为在这里维护的不是一个人,而一个社会的准绳。如果一个法治社会里的法律,其尊严和效力得不到保证,那么这就不是一个法治社会。但凡是不能接受这个观点的人,都不能活在法治社会里,因为他们要么是造反派,要么就是封建残余,唯独没有现代社会的法制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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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的,一个自古出刁民,契约精神破坏殆尽的社会里,不使用武力作为后盾,微笑执法就是笑话。君不见,乱世不论,就是大一统的极致元明清三朝,也未曾消除过私刑和宗法——有王法都能跟你玩天高皇帝远,没了王法还需要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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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 q" }7 Q: J3 ^当然同时我们也应当意识到我国的法治社会目前的建设成果是:1,宪法第一章总纲神圣不可撼动;2,反分裂国家法神圣不可撼动。不过请不要在意这些细节,他们不是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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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5 ]- A* i$ i( Q美国枪支泛滥,员警配枪既是给法律的保障,也是给警察的保障——他们就不能自卫了?香港控枪严格,员警依然配枪。日本控枪也严格,员警也是配枪。所以横向纵向对比下来,给人民警察配枪,用于执法,实在是根本不需要争辩的事情——真想要争辩的话,去找个比枪还要管用的家伙来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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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 \- a6 p. a. g当然了,警察不是军队,警察使用武力是要遵从一定原则和制度的。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武力升级原则。绝大多数情况下警察执法,是处于民事环境中的。这个时候如果出现抗法行为,警械和武力的使用必须遵从升级原则:对方吐口水,你只能唾面自干;对方动拳头,你该掏甩棍了;对方开始用刀或者来拼命的时候,就该用枪了——简而言之,就是武力不能太过分,总是得压制执法对象一个级别。再换个通俗点的说法,就是警察吊打执法对象,而不是我们现在常见的执法对象吊打警察。这种荒唐已经不是执法不严,而是全无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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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洋洒洒说了那么多,想必大家都看得烦了,于是结论到底是什么。想必有人在想:“这厮这么维护官府,料想也是警察公安派来洗地的。”天地良心,鄙人一向站得直坐得正,五毛都是自费当,美分是从来都不舍得花。负责任的讲,现阶段扩大配枪执勤是绝对不可取的,也就是说,本人不赞成中国警察在眼下这种情况下开始标准化配枪执勤。* p3 y% a4 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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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 n. V7 a. P9 o1 Q8 N
. V# O. r' L) b. C1 |原因有三:5 @0 q+ `) d" `1 j
4 ?: e* F3 P6 m) c一,现有警用枪弹根本不适合执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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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t8 R; n1 _) {二,训练跟不上,有枪不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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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没有全面制度化培训武力升级概念,没有制度化的开火许可,没有法律支持,也没有体制的保障。9 p" E# T: }1 k* c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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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大规模装备的警用枪支大多是曾经的军用制式枪支。枪支弹药的设计和生产都要过总装(某转轮是例外)。这种情况导致一个问题就是军用的,针对有防护目标设计的钢芯弹和高穿透力手枪弹完全不能用于执勤。绝大多数情况下,执法对象都是没有防护的。如果有防护,那就到了该叫特警了,普通警察赶紧闪。例如54式手枪,所配用的51式7.62毫米口径手枪弹一直有着高穿透的美名,其大黑星的称号不是白拿的。但是对执法对象使用的时候,会因为容易过穿导致动能释放不足,要连打好几枪才能制止目标的情况。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使用DAP92的92式手枪上。最为丧心病狂的是如果使用的是DAP92是钢芯弹,意味着开枪之后除了能打穿无防护的执法对象之外,还能再往后多串好几个。这种附带伤害完全无法接受。与之相比,工艺差,指向性差,不能接附件,没有配套的适用枪套这些都是小事了。虽然DAP92系列有低倾弹,却从来没见这种适合执法任务的子弹下发一线使用。这样尴尬的装备现状,怎么叫人支持用枪?, U0 H% }5 U/ }8 t) _1 L% V4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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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装备更重要的是人的因素。枪支首要的是安全操作,安全操作的问题体现在三处:一,枪膛和保险;二,枪口指向和鸣枪示警;三,使用时不能正确打开使用。我不认为国内传统的“膛内无弹等于安全携行”理论有错,但是无法在实际应用中保障贯彻落实,那就没有意义。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一线民警出现紧急时刻不能出枪,出枪了打不响,导致殉职。又或者,鸣枪示警子弹落下砸死围观群众,更有遵照枪口指天规范结果走火打死二楼同僚的。按照鄙人知道的警察训练强度和武器操作熟练度,基层民警验枪的有效性亟待加强。5 [ X0 [9 m+ j. u7 o
0 ^) Y, F+ f- r) `8 `* `' b训练也跟不上,每年打那么点子弹,欺负我读书少呢。教不认真教,学不认真学,指望带了枪就能有免死金牌尚方宝剑不成?至于领导层面,平常刀枪入库,也不验也不管,省子弹出来给关系户打,或者捞外快用,叫警察怎么提高?至于怕出事不让用枪,宁可人肉顶上这种事情,只能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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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都是一环扣一环的,没有成形的体制保障,不告诉警察同志们为什么有枪,什么时候能用枪什么时候不能开枪,什么时候一定要开枪也都没有个规范。全靠当事人自己摸索,上下揣摩。出了事也没个担待,一味宁事息人,甚至还能让人把派出所给砸了,你特么在逗我?这种执法机关还能要?你们倒是说说这是能有枪就能解决的事情吗?3 N1 P! |' k; F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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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啊,争论枪支这个事情,是没有意义的。要解决问题,认真二字足以。不过相信大家也都知道的,目前我举国上下,最认真的就是娱乐和恶搞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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