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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抓贼将其逼入河中 扔砖块致溺亡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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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0 00:3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车主陈晓生(化名)在自家楼下将偷车贼抓了个现行,小偷仓皇出逃,车主一路紧追。慌不择路的小偷跳下河中,却被车主丢掷砖块,最终溺水而亡。日前,经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车主陈晓生有期徒刑5年。
( Z* F7 ^" G/ x1 Y. h去年8月下旬的一个晚上,陈晓生骑着自己新买的电瓶车回到家中,刚将车子锁好上楼,不一会儿就听到电瓶车的报警声。他赶紧下楼查看,正遇上小偷刘建(化名)在用工具撬锁。陈晓生一把揪住刘建的衣服,刘建甩开陈晓生的手,急忙向小区外跑去。 2 J8 v; ~( ]+ ^- s& Y1 f9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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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生一路紧追不舍。刘建最终只好跳进了路边的河中,向对岸游去。陈晓生不会游泳,当他跑到河岸时,发现岸边堆场有不少砖块,便捡起来往水中扔。不一会儿,刘建在水中挣扎了片刻就没了声响。陈晓生此时才想起来报警。警方出动航船进行打捞,翌日才发现刘建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刘建系溺亡,其左额顶部裂创,系带有棱角的钝性物体作用头部所致。 2 P! A% g. @6 R: i( R" Q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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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l) r) c* v  j% Z  u% r检察官在审查该案时发现,有两名证人证实陈晓生曾多次向河中投掷砖块,但陈晓生却对该行为闪烁其词,坚称从未扔过砖块。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发现,事发河道中间水深1.2米,死者身高1.7米,照常理应当不会溺亡。陈晓生向河中的刘建投掷砖块,导致刘建头部受伤,最终体力不支导致溺亡。法医的鉴定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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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 U8 U% E; G+ q7 ^) c6 G% @浦东新区检察院指控,陈晓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晓生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且已部分给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据此判处陈晓生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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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2:31 | 只看该作者
偷东西被弄死还有理了?本来就应该死十次都不足解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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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1 13:39 | 只看该作者
说明咱们的ren权意识不比美帝差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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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08:47 | 只看该作者
给官老爷添堵就该重判,乖乖地让他偷不就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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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1:21 | 只看该作者
给官老爷添堵就该重判,乖乖地让他偷不就得了?
5 q* N8 _7 c8 f9 X. @8 V9 m4 s马壮 发表于 2014-6-5 08:47
  ~% F- _- x6 g  g
就是就是~~应该被偷时再送给人家点钱什么的!!!这就和
了河蟹~问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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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5:03 | 只看该作者
给官老爷添堵就该重判,乖乖地让他偷不就得了?' L6 e9 @! n+ Z
马壮 发表于 2014-6-5 08:47
+ D8 v  n. h& e8 o- e+ q4 M: G
你看看大马这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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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5 16:06 | 只看该作者
隐约觉的这条新闻好像N年前看过,我觉的这个饭判的没什么错,这不属于防卫过当,这基本上就是故意或者是过失杀人。小偷可恶,但罪不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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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6 00:05 | 只看该作者
隐约觉的这条新闻好像N年前看过,我觉的这个饭判的没什么错,这不属于防卫过当,这基本上就是故意或者是过失杀人。小偷可恶,但罪不至死% L$ c) m! S* }1 K0 Z% u
sxo 发表于 2014-6-5 16:06

0 @% a1 W5 c* `' S0 {你抓小偷时还考虑小偷的人身安全?都是临时触发的事件,不可能去想那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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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6-6 11:27 | 只看该作者
水深1米2* M. j$ r, L! |3 O+ [4 |( Y
郭敬明都淹不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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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6-6 23:41 | 只看该作者
水深1米29 m+ _3 A* d/ O; _; H
郭敬明都淹不死啊. S) b+ H+ F7 _( F. X  u
Uther中士 发表于 2014-6-6 11:27
- D7 r  }3 y; h; l
看过那个照片~~当时被砸蒙了栽倒水里了~~~晕的时候洗脸盆都能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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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7 01:22 | 只看该作者
隐约觉的这条新闻好像N年前看过,我觉的这个饭判的没什么错,这不属于防卫过当,这基本上就是故意或者是过失杀人。小偷可恶,但罪不至死
8 Q/ F0 @+ _* V, a8 X, s+ j# Tsxo 发表于 2014-6-5 16:06

0 f4 ~; |2 {- h$ H: B6 Y没错,抓贼不是失主的责任。东西没被偷走也没必要去追。失主能做的只有打电话报警。追出去再扔砖头,那已经是和之前偷窃行为无关的事情了。这么判没错。2 j8 h, V  Q' Z7 [' D
找找关系送送礼,找个保外就医啥的,没几年就出来了。这么判只是走个形式。就是在里面别碰到粗暴的室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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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6-7 23:05 | 只看该作者
没错,抓贼不是失主的责任。东西没被偷走也没必要去追。失主能做的只有打电话报警。追出去再扔砖头,那已经是和之前偷窃行为无关的事情了。这么判没错。
- B9 t. B& @- R8 Y( S! X找找关系送送礼,找个保外就医啥的,没几年就出来了。这么 ...
3 q5 |" m! g* {) b% \( q% }haochen 发表于 2014-6-7 01:22

# L- E+ S  x4 X’抓贼不是失主的责任。东西没被偷走也没必要去追‘
, {/ u" m/ {3 ~5 E9 W$ P) S
( ]' c. `! l. N2 x你这话说的不对,见义勇为的要按你这么说都是多管闲事多吃屁了,另外失主在能力范围之内不追小偷,干等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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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02:3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aochen 于 2014-6-8 02:54 编辑
6 j8 P8 g: d% f# E! b$ j. r* q3 v0 |% f
要是小偷当场被失主按倒扭送派出所,那算见义勇为。
/ g! `! s. p1 @' `失主已经阻止小偷犯罪行为,小偷被吓跑,见义勇为结束。
: C+ A% s. w% l, r# _$ d5 f失主追出去后的行为,就要他自己承担风险了。抓住了扭送,可以算见义勇为。捉不住,那也没啥。弄死了,就不能算见义勇为了。这是灰色地带。艺高人胆大的能制服歹人不弄死或被弄死的毕竟不占大多数。这时候除了干等110,没别的选择。普通人能做的只有合理避险,督促社区提高保安力度。
: X/ F9 a& d1 |- \, j0 T而且这件事和见义勇为无关,勉强算防卫过度吧。
8 S, ?8 j: J  e& p抓贼是联防,公安,保卫机构的责任。我说的没错。受到不法侵害后要明确基本的操作流程。就好像看到老人倒地后不应该去扶他而是打电话叫救护车一个道理。取证,录像,保护自己是应该做的,而不是去承担无意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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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08:35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小偷当场被失主按倒扭送派出所,那算见义勇为。
/ P# n2 q3 K" |- E- u  l3 u; S  K失主已经阻止小偷犯罪行为,小偷被吓跑,见义勇为结束。
4 |! T- e# c4 c, p) \8 @4 i失主追出去后的行为,就要他自己承担风险了。抓住了扭送,可以算见义勇为。捉不住,那也没啥。弄死了, ...
& d$ J) j5 |# Fhaochen 发表于 2014-6-8 02:31
) z3 O8 \& w& Y2 z" c- L) ^, f* ?
你这种说法 符合国家的解释~~~但是有一句话  放虎归山~~~我们是应该~放虎归山 继续祸害其他人,让别人受到损失呢。。。。。还是 把虎抓住 或者干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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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8 09:10 | 只看该作者
你这种说法 符合国家的解释~~~但是有一句话  放虎归山~~~我们是应该~放虎归山 继续祸害其他人,让别人受到损失呢。。。。。还是 把虎抓住 或者干掉呢?0 E6 V# W. Y1 s8 X
wanjia521 发表于 2014-6-8 08:35

+ N8 U6 d$ O/ P  c% d/ `. Q这不属于放虎归山。你被老虎咬了是逃走保命呢还是去和它赤手空拳搏斗呢?况且在这个案子里这条老虎逃走还有自己的权益。+ F, m0 I5 I8 G$ J3 u+ l1 E0 Y
捉虎的责任不是被老虎咬的人应当承担的,如果说小偷抓住后就私刑处决,这和塔利班巴基斯坦的宗教法庭或者荣誉法庭有什么区别。9 {* b$ b% A% p2 I$ I, \7 q) N, {
我们国家现在应该在这种务实法律知识上多做推广。比如在公共场合遇到不法侵害时,应当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发生后如何与保险公司沟通而不是去捅几刀;公共暴恐发生后的应急措施;以及见义勇为的理性定义。就说一个案子,赖宁。我们这个年龄的都不陌生,算见义勇为吧?1998年之前都大肆宣传作为模范宣传。但后来的教育系统都在内部刻意的淡化这些无意义的见义勇为,因为当时有许多小孩重进火场无意义的送命学赖宁的例子。作为公民,应当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更加明确的认识。7 _8 y5 y6 |. t- ^
当然了,如果你真艺高人胆大,捉得到老虎,保的了自己安全,又不会吃伤害野生动物的官司,尽管去杀老虎。不然的话,还是要多薛习法律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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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10:20 | 只看该作者
古人云:穷寇莫追  9 N' H8 B" x, f: b4 g6 r7 Z
9 z+ S2 X! c: x; r, f
哎 没文化害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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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9 10:45 | 只看该作者
无论怎样,这5年,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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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发表于 2014-6-9 15:09 | 只看该作者
水深1米2
% A7 |' P2 `9 i. ]. k$ {+ x9 ^郭敬明都淹不死啊
. z. Z1 Y! q7 V. m' k* g0 LUther中士 发表于 2014-6-6 11:27
' Y( I  [5 x! a4 c; w( \
悬,你怎么知道郭敬明会不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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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发表于 2014-6-10 08:42 | 只看该作者
悬,你怎么知道郭敬明会不会水?
: g; C6 O: x& s( ^3 ddodolone 发表于 2014-6-9 15:09
# E; B) V# Q  o
意思是郭敬明这么矮个头也超过1米2,掉水里站着也不会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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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16:11 | 只看该作者
你这种说法 符合国家的解释~~~但是有一句话  放虎归山~~~我们是应该~放虎归山 继续祸害其他人,让别人受到损失呢。。。。。还是 把虎抓住 或者干掉呢?% a( \" P1 T! T
wanjia521 发表于 2014-6-8 08:35
3 @9 d. W# D% a4 n& H
1.小偷虽可恶,但罪不至死。
# q6 \/ o4 s: G5 ?# K5 l+ ?; |2.就算罪至死,不该由事主杀死。
' X$ G6 b( d8 T% ]$ A* Q, j3.事主在小偷已逃跑,生命没有受到威胁的前提下误杀小偷,确属故意伤害。* Y8 v! m; e4 [
! y2 L5 U: d0 R: l7 z
在生命收到威胁的前提下,我是赞成坚决反抗的,反之则要手下留情。
. I3 k3 T7 p! a) X很多人一直强调法制社会,遇到这种事例却凭个人好恶,支持杀死小偷。
" U* E4 K3 N# H+ R法制社会,公民在生命没有收到威胁时,绝没有权利杀死罪犯的。
) K! d3 m" T- w能抓住当然最好,绝不能干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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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20:38 | 只看该作者
1.小偷虽可恶,但罪不至死。
2 V$ c' w) L: H/ y& E2.就算罪至死,不该由事主杀死。8 L; g+ T0 S1 {! g
3.事主在小偷已逃跑,生命没有受到威胁的前提下误杀小偷,确属故意伤害。$ r4 V  g; i. c2 g0 Q( q

* g" L% R8 c, V) D: G% {2 w在生命收到威胁的前提下,我是赞成坚决反抗的,反之则要手下留情。2 J+ w; E0 l9 a. J
很 ...4 b3 @# {; ^$ ]
mayoasis 发表于 2014-6-11 16:11
% X& C  b; X  j- h! Q
我同意以法律界定责任,但中国的法制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状态,特别部分二三线地区的基层机构,执行力及其低下。相对于这种环境下,讲法制的后果很有可能就是你吃亏。典型的秀才遇到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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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08:19 | 只看该作者
很多网民,口口声声说要法制,遇到具体案例却又以个人好恶舆论干涉判罚。+ U7 H: J2 \; N3 ~4 G
说到底他们认为符合自己希望结果的才是法制,否则就是人制。  ?4 D  B3 j0 K/ B4 C6 `3 [+ ]
同样,口口声声说要知道真相,如果真相公开了和自己先入为主的臆测不一样,又说这是假的骗人的。) ?( s7 g$ x& l4 _; I9 @& o
说到底他们不是希望知道真相,只是希望自己的臆测就是真相。
) B) Q, D5 @$ _+ u0 U; S$ B我只是觉得这种非客观不理智的态度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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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2 22:35 | 只看该作者
很多网民,口口声声说要法制,遇到具体案例却又以个人好恶舆论干涉判罚。8 _% i8 `# Q- h- Q" z' j7 q0 R1 D
说到底他们认为符合自己希望结果的才是法制,否则就是人制。
! N9 Z" `; x# a6 E0 h. v同样,口口声声说要知道真相,如果真相公开了和自己先入为主的臆测不一样,又 ...
5 D+ z: q6 W5 q$ Imayoasis 发表于 2014-6-12 08:19
) ?' ?3 k4 ^5 [. m( I5 Q. S

6 E( j) G& _: G+ E9 u# L6 q2 b非常清晰的逻辑,这年头哪有什么真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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